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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中的“明知”
发布时间:2019-02-11 14:47:31| 浏览次数: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明知”的认定,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

2014年8月2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的《日本一市议员涉嫌运毒在穗受审》,控方指控被告人樱木琢磨涉嫌在去年10月31日早晨试图运输毒品从白云机场出境。樱木琢磨当庭表示不认罪,理由是行李箱是别人交给他的,他并不知道里面藏有毒品。控、辩双方的上述争议的实质就是被告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中的“明知”。

主观罪过,司法认定根据该罪过支配下的、表现于外的一些具体客观行为、举动以及行为当时具体环境来判断推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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