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一)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二)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如下情节的,从重处罚:
(一)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二)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