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因业务需要,聘请运输队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取得某运输公司(下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00多份。后乙公司被法院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案发后,深圳市税务局某稽查局以甲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为由认定甲公司为偷税,要求甲公司补交所得税款、滞纳金及增值税进项转并处罚款等。
甲公司在收到深圳市税务局某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委托蔡景峰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过程:
蔡景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向深圳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调阅本案相关材料,申请召开听证会。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如: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一一展开详细阐述。
行政复议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2024年2月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深圳市税务局某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取得阶段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