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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毒品犯罪律师分析: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格
发布时间:2021-04-26 09:2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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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毒品犯罪的主体有一般主体和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内的特殊主体。 有关犯罪主体(自然人)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2、户口本或微机户口卡;

  3、个人简历或入学、入伍、招聘、申办等登记表。

  4、医院出生证明

  5、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嫌疑人、被告人状况的证言。

  根据上述证据,证明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地、出生地、职业、住所等基本情况。 贩毒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其他毒品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16岁以上的自然人。

  收集、审查和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明等身份证件的验证

  2、国籍的认定

  3、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

  如果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反映他(她)可能患有精神性疾病,必须尽量收集能够证明精神状况的证据。 证人的证言将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调查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排除精神性疾病可能性的,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关于主观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共犯的供述和辩解。

  2、关于证人的证言

  3、关于本证(信件、电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

  4、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

  通过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的原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主观特征。 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毒品犯罪“知悉”的,可以根据证据4,即一定的客观事实判定“知悉”。

  收集、审查和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毒品犯罪中目的犯的认定,应当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已列入主观犯罪目的的证据。

  2、对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必须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3、推定“知道”应该慎重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断为显而易见: 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故意选择没有海关和边防检查站的边境道路出入境的。 (二)通过海关或者边检站时,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诈骗手段逃避海关、边防检查(三)使用假报、隐匿、伪装等诈骗手段逃避邮政检查的(四)以体内藏毒的方法运输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委托或者雇佣携带毒品,能否推断利润是否明显超过正常标准: (二)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物、住宅、庭院藏有毒品的(三)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经鉴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一致(四)嫌疑人、被告人藏有毒品的。(三)有关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毒品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多种形式的毒品犯罪行为。 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性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 .物证及其照片。 包括毒品、毒品半成品、毒品前体化学物质、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毒品制造物品、毒资、装毒品的容器或包装物、犯罪工具等实物及其照片。

  2、银行支付证明(如存折、期票、汇票、支票)和会计证明、毒品、毒品原植物等物品的交付证明(托运票、货物单、仓单)、交通运输证明(票、船票、机票)、该署犯之间的信件等,毒资转移的证明。

  3、举报记录、投票记录、举报记录(信)、控告记录(信)、破案报告、吸毒记录等能够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毒品、毒资、犯罪工具及其他有关物品的扣押清单。

  5、相关证人的证言。 包括海关、边防检查员、侦查人员的证言,以及对鉴定员鉴定所的说明。

  6、识别记录,识别记录及其照片状况的文字记录。 包括相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识别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毒资等犯罪对象的识别情况。

  7、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8 .毒品鉴定和检验报告。 包括毒品鉴定、毒品原植物鉴定、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鉴定、文检鉴定、指纹鉴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吸毒的检测报告,以及诱惑、教唆、诈骗、是否与被强制吸毒的受害者吸毒的检测报告。

  9、现场勘查、检测记录及照片、录像、现场制图、现场勘查、人身检查、物品检查。

  10、毒品数量称量笔录。

  11、视听资料,包括磁带、录像带、电子数据等。 根据上述证据,证明是否存在毒品犯罪事实的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结果毒品的种类及其数量; 共同犯罪中,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法定或酌量是否有重、轻或免处罚情节,与管辖、强制措施、诉讼期间有关的事实定罪有关的其他事实。

  收集、审查和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 .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的毒品、制毒品,以及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必须属于刑法规定的范围。2、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固定、保全证据,避免证据在转移过程中因保管错误而发生变化或丢失。

  3、公安机关将用作证据的实物连同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不得移送或者不便的,应当将这些物品的扣押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连同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4、注意审查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等语言证据,对通过酷刑逼供、诱供、供述、诈骗等非法途径收集的语言证据,坚决依法排除。

  5、毒品、毒品等物证丢失时,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供词不能定罪,但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与共犯的供词一致,完全排除诱导、拷问、逼供、供述等,相互印证的供词应作为定罪证据

  6、毒品量是指毒品的净重。 称重时减去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 毒品称重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 查获毒品后,应当当场制作称重笔录,并要求嫌疑人当场签字的,应当作出情况说明。

  7、考核时,考核主体是否合格,考核内容和范围是否全面,考核流程是否符合规范(包括检验材料的提取、检验、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人是否签字等)

  8、公安机关依法利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由于涉及保密问题,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其转换为诉讼证据。

  特殊证据标准

  特殊的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主体特殊的毒品犯罪、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某罪所需的特殊证据形式。

  (一)单位犯罪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走私毒品制造物品罪,非法贩运毒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精神药罪都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毒品犯罪除了一般的证据标准外,还需要参考以下内容

  1、证明单位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如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单位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事务所和主要营业地证明等;

  2、证明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如证明单位犯罪目的、实施犯罪决策形成等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犯罪非法所得归属的证据,如单位资金流动、非法利润分配情况等证明材料;4、证明机构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证据。

  上述证据证明犯罪类单位的行为与自然人犯罪有所区别。

  收集、审查和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除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外,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以盗用机关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该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使用麻醉药品的《许可证》

  2、有关机构向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来源、批号的证明和管理规定

  3、特殊行业专营证

  4、有关批文。

  5、关于个人工作证、职务证书、授权书、职务任命书。

  上述证据证明,犯罪主体有权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从事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

  (三)有被害人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53条规定的诱惑、教唆、欺骗他人的毒品犯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 这类犯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 .吸食、教唆、吸食、注射毒品的受害者的陈述。

  2、强制吸食和注射毒品的受害者的陈述。

  3 .引诱、教唆、诈骗、强制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的证言。

  通过这些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客观存在,以及被告人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客观事实。

  (四)毒品犯罪再犯的特殊证据;

  根据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犯本节规定罪的,从重处罚。 毒品犯罪再犯的特殊证据主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走私、销售、运输、制毒罪、毒品犯罪前科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收集、审查和判断此类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毒品犯前科罪仅指走私、贩卖、运输、制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2 .对构成毒品再犯和刑法总则规定的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适用刑法分则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重罚规定,不给予刑法总则中关于重罪的规定。

  (五)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47条第2款(4)、(5)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符合这两项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毒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公安、海关、边检部门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资料;

  2 .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资料或犯罪记录。

  根据上述证据,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抵制暴力检查、拘留、逮捕的严重情节,是否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应当依法适用加权的法定性。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51条第1款第2、3项规定,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种植或者根除抗拒的,构成本罪。 本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公安机关说明对原种植行为的处理情况。

  2、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责令根除毒品源植物通知书:

  4、公安机关责令警告或改正的记录。

  上述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者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根绝。 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数量未达到刑法第351条第1款(1)项规定的数量,不能证明行为人有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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