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案物证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最终被排除,如本案现场调查笔录、搜查笔录在现场搜查后追加,现场搜查和事后调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到两人,且搜查笔录的证人不是由与事件无关的其他公民签名。
五、制造毒品罪
1 .综合所有案件的证据,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排除充分、合理的怀疑程度,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1.1审判要旨:本案认定行为人张某构成毒品制造罪的证据主要是该案人沈某的供述和证人袁某的证言,但该案人的供述不稳定,前后不同,部分承认行为人张某参与了毒品制造,部分否认。 证人袁某的证词和同案者沈某的供词之间有很多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 本案缺乏可以证明行为人张某参与制造毒品的客观证据,但由于现在的指控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证据有矛盾,本案确实不能达到充分的证明标准,行为人张某应该认定无罪。
2 .行为者将“摇头丸”、“y仔”、“k粉”等与袋装咖啡混合,主观目的不是制造新类型的毒品,而是以混合的形式捂住人眼和耳朵,构成制造毒品的罪。
2.1审判要点: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直接精制毒品原植物、用化学方法加工、配置毒品的行为,还包括以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调制毒品的行为。 但是,用物理方法制造毒品有明确的方向,即制造“麻古”“摇头丸”等成分相对固定,毒品性能变化的新毒品。
六、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
1 .行为人事实上没有持有或管理、支配这种毒品,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罪。
1.1审判要旨:被告人张某事先不知道别人以本人名义邮寄毒品。 这个包裹的联系电话不是张某本人使用的,包裹送到后本人不知道。 它也没有收到或者让别人收到,公安机关控制了这个包裹和收到那个包裹的别人后,传唤张某时,知道了这件事。
2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检索到的毒品不足以完全排除他人拥有的可能性,确定证据不足,不能认为构成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罪。
2.1审判要旨: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只有证人宋某的陈述证明垃圾箱内的毒品归被告人陈某所有,垃圾箱内检索的毒品类型与被告人陈某黑挎包内检索的毒品类型一致,但公诉机关在垃圾箱内检索, 陈某被告在法庭上提出毒品系非行女宋某的所有辩解意见,不能完全排除宋某的毒品史和宋某先进入这个房间等待被告人陈某,这些毒品是宋某的一切可能性。 另外公诉机关没有提供非行女宋某开房前房间清洁的证据,无法确认开房前垃圾箱的状况,也不能完全排除毒品在开房前留下的可能性。3 .公诉机关不清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是否达到入罪的最低数量,申诉证据不足,被告人必须宣布无罪。
3.1审判要旨:被告人韩某非法持有的毒品,没收时必须认定实际持有的数量,吸烟的部分必须扣除。
七、拘留别人吸毒成瘾罪
1 .被告人没有容忍别人吸毒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容忍别人吸毒的客观行为,不得以容忍别人吸毒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1.1审判要旨:一、被告人在KTV上打开箱子的主观目的是请别人喝酒娱乐,不是用于吸毒的地方,其主观上没有提供其他人吸毒的地方的意图,不符合收容吸毒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二、被告人在那个打开的箱子里发现别人吸毒后,没有制止,锁上箱子的门,为吸毒者通风等,也没有实施切断经营管理者的巡逻、报告义务,作为行为收容别人的吸毒罪。
2 .司法解释时间的效力参照“从小到大”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6]8号)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情况时,被告人不认定无罪
2.1审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16年4月11日开始实施。 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容忍他人吸毒的罪名时,应该参照“从旧到新”的原则,在法律适用时给予被告人有利的评价。
3 .收容别人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作为提供场所收容别人毒品,这里的地方有一定的范围4~4,有一定的隐蔽性、隐私,为行为者控制的一定空间,如房子、汽车、围栏的如果保留行为者有其他吸毒场所的广场等公开性、非行为者可以控制的公共空间,则不构成本罪。
3.1审判要旨:公诉机关控诉被告人冯某允许在某村基围吸食他人毒品。 收容别人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示作为提供场所收容别人毒品,但基础是固有的相对开放的场所,不是被告人冯某提供的,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在基础上与别人吸毒的行为是收容别人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