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 包庇毒 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 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350条);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 非法提供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二、毒品犯罪如何认定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认识因素必须具有明知。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道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这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的情况下,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困难。有些地方采取推定明知的作法来解决这一困难,适用推定明知,必须慎重适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行为人涉嫌毒品犯罪的一定客观事实,如行为人采用体内藏毒方法运输毒品的或者行为人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而行为人对这些异常情况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予以反驳的,就可推定其构成毒品犯罪。也就是说,要根据行为的隐蔽程度来看,隐蔽程度越高,明知的程度越大;也可以从行为人得到的报酬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同时还可以从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工具、行为人对毒品的认识和经验、行为人的职业、同案犯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行为人具有不正常的态度和言行来综合判断。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为购买毒品或者出售毒品而介绍卖主或买主的居间介绍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为他人出售毒品而介绍买主、既为吸毒者介绍卖主,又为卖毒者介绍买主。对这种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就要分情况而确定,如果居间人没有牟利目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居间人如果因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而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具有牟利目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人为购买毒品的人提供信息、介绍卖主,如果明知是贩卖、以贩养吸的,无论是否从中牟利,均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属于从犯,按从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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