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吴小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8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小斌与武小枫驾车从江苏省泗洪县购买毒品返回五河县的途中,被告人吴小斌在其驾驶的车内,用其自制的吸毒工具容留武小枫吸食冰毒。
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小斌与武小枫驾车从江苏省泗洪县购买毒品返回五河县武桥镇的途中,被告人吴小斌在其驾驶的长安牌车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容留武小枫吸食冰毒。
2018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小斌与武小枫驾车从江苏省泗洪县购买毒品返回至五河县一中学西边公路旁,被告人吴小斌在其驾驶的长安牌车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容留武小枫吸食冰毒。
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小斌与张小可驾车从凤阳县临淮关镇购买毒品返回至五河县境内一处河边,被告人吴小斌在其驾驶的长安牌车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容留张小可吸食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小斌在所驾驶的车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小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