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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女子竟为吸毒情夫贩毒
发布时间:2019-11-20 22:23:28| 浏览次数:

 齐鲁晚报11月17日讯(记者 吴永功) 一名出生于1989年的女子,为维持被一名男子长期包养的关系,竟然为情夫贩毒,最终被济南警方抓获。日前,济南历下法院审结一起获利1000元的特殊贩毒案。

  小雅(化名),女,1989年生于山东临沂,初中文化。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小雅自2016年6月同吸毒人员张某(男,36岁,已被强制隔离戒毒)相识后,先后两次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第一次是在2016年8月下旬,张某向小雅转账3000元,用于购买冰毒。小雅从临沂打车去青岛,以28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约5克,后又打车来到济南,在一家酒店房间将冰毒交给张某,小雅获利200元。

  第二次是在2016年9月下旬,张某又找到小雅,提出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小雅于是从“王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5克,交给张某的司机,小雅此次获利80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对于检方指控,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小雅没有贩卖毒品牟利的主观故意,恶性较小。小雅向张某提供毒品的前提并非为了获利,而是通过这种方式,维持双方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进而达到长期被包养的目的。且被告人提供毒品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偶发性。

  另外,辩护人认为,庭审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小雅具有贩卖毒品牟利的目的和事实,小雅向张某提供毒品属于“代购行为”。而且小雅有认罪态度较好、涉毒危险性较轻等多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况。

  经法庭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的小雅两次贩毒事实成立。小雅为张某购买毒品,并收取毒资,从中赚取差价,是居间贩卖毒品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利,这一点也得到张某的证实。小雅收取毒资,并联系毒源,是有预谋的贩毒,并非偶发性犯罪。综合其他相关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人小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小雅非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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